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为社会组织减负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有关要求,现就市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为社会组织减负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有关要求,现就市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市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按照自愿选择原则,可由市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相关费用由市民政局承担。
二、工作要求
社会组织自愿提出申请后,应当积极配合市民政局和受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财务账目材料,为工作开展提供便利。对拒不配合的,市民政局有权收回第三方服务。相关审计事项由当事社会组织自行了结,费用自理。
三、工作流程
(一)社会组织向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办理申请,提交除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资料;
(二)民政窗口依程序审核通过后,出具审计介绍信;
(三)社会组织持介绍信向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时限为一年。